收购赃物构成收受赃物罪。
收受赃物罪是行为人明知是他人非法得来的财物而加以收受或置于自己管理和控制之下,或者帮助转移、隐藏、出售、兑现的行为。收受赃物罪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1、收受赃物者主观上须具有剥夺占有人的财产或帮助罪犯剥夺其财产的意图,并且必须得到被收受者的同意;
2、收受赃物者必须明知是他人非法得来的赃物而加以收受。这种“明知”不一定明白说出,有时可由情况来推定。如以远远低于财物价值的价格购买,即等于明知是赃物。
下列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