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判决。一直拒不判决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建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对于第二次离婚起诉,法院仍将根据本案证据、审判情况、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原被告关系是否破裂进行复核。只有当原告和被告的关系完全破裂时,法院才会判决离婚,这与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离婚起诉关系不大。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然没有决定离婚。如果法院仍然不判决离婚,可以在半年后再次上诉或起诉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