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标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听觉、嗅觉、味觉及触觉。
新《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着其他组织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显然,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就是:可凭视觉分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作为商标的标志必须能够将此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欠缺显著性特征的标志可以使用,但不能注册。(最重要的要件)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①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③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