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之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经营承包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虽然两罪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等方面存在共同点,但两者还是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两罪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而且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是侵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简单客体;二是两罪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本质性的区别。盗伐林木罪是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具有相当的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是违反森林法规的情况下,在持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滥伐林木罪的行为人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其行为具有相当的公开性;三是两罪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都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盗伐林木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而滥伐林木罪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通过对两罪概念的辨析,我们不难发现盗伐林木罪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擅自砍伐”。所谓的“非法占有”是相对于合法占有而言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