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5、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