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重要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需要达到判定离婚的目的,在证明上需要包括证明婚姻存在,证明感情破裂以及如何分配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主要的证明材料包括: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的证明材料;3、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及相应的财产清单;4、关于子女的证明材料,包括子女的基本信息以及子女的意愿等。主要针对诉讼请求准备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