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一千五百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一千一百;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一百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八百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