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财产保全担保函
2、委托担保协议(保险公司为保单)
3、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4、申请人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本人在复印件上写明:“该复印件由本人提交法院仅供申请财产保全使用”,并签字捺指印)
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在复印件上写明:“该复印件由本人提交法院仅供申请财产保全使用”,并签字捺指印)
6、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证复印件,由代理人本人在复印件上写明“该复印件由本人提交法院仅供申请财产保全使用”,并签字捺指印)
7、起诉状(当事人已签章的复印件)
8、财产保全申请书/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当事人已签章的复印件)
9、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诉前保全或市仲裁前保全时提供)
10、担保费/保险费银行进账单(按合同付担保费/保险费后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