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监察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律师回答
摘要:缺乏统一的原则划分和制度化的措施,导致对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处理存在问题。仲裁和监察部门在认识上存在偏差,难免产生分歧。对于当事人选择仲裁或监察缺乏引导措施和沟通机制,仲裁处理力度不够,无法追究行政处罚。这些问题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
(一)对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缺乏统一的原则划分。
目前,对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全市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原则,各区县仲裁和监察部门都是根据各自的认识和理解处理交叉问题。由于两部门在认识上有时存在偏差,因此,难免产生分歧,有时还会发生推委、扯皮现象。
(二)对如何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监察缺乏制度化的措施及沟通机制。
目前,我国大部分区县仲裁和监察在接待当事人申诉或举报的方式上,采取的是各自分别接待、立案的方式。很多时候,当事人申诉或举报的事项在受案范围上有交叉,或仲裁不宜受理或监察不宜受理。这种情况下,是否引导及如何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监察,全市缺乏制度化的措施。虽然有些区县在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了引导,但并没有成为一项制度落实到日常接待工作中,且两部门缺乏制度化的沟通机制。事实上,有些举报和申诉如果不对当事人加以引导,仲裁或监察很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超过仲裁申诉时限的争议,劳动法规定提请仲裁的期限为60日,监察的时限为两年,而一些劳动者由于不谙法律,或者对企业仍存幻想,60天的期限稍纵即逝,特别是某些企业,常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规避法律,这种情况下,仲裁很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严重违法案件,仲裁的处理力度不够。
有些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职工的过激行为,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比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集体举报案件,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会危害极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仲裁显得力度不够。其主要原因是,仲裁只能追究违法者的经济责任,而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结语:针对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缺乏统一原则划分、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监察缺乏制度化措施和沟通机制、以及对严重违法案件仲裁处理力度不够等问题,需要建立统一的划分原则、制定制度化的引导措施和沟通机制,并加强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这样才能使仲裁工作更加公正、高效,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声明:文章内容系晖律网认证专家律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个人办案经验,并经专家审核校验后发布;若有部分内容因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其他。...查看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法律分析:以下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_x000D_ 1、对劳动关系的争议; _x000D_ 2、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_x000D_ 3、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_x000D_ 4、劳动者的权益没有...查看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是: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查看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以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争议。...查看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其他。...查看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法律分析: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查看全文

劳动仲裁与合同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与合同仲裁的受案范围 仲裁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等;劳动仲裁包括确...查看全文

劳动仲裁与合同仲裁的受案范围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_x000D_ 1、对劳动关系的争议; _x000D_ 2、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_x000D_ 3、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_x000D_ 4、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查看全文

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离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集体合同纠纷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高法院解释规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书面合同但有劳动关系后、退休后追索养老金等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社会保险金请...查看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查看全文

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合同履行、解除、工资纠纷等。劳动者可向法律维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但需满足申请时效和特殊情况下的时效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工资的争议不受一...查看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包括?

律师分析: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查看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包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查看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包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查看全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关于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的纠纷;以及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的纠纷。 法律依据 ...查看全文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查看全文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查看全文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律师分析: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查看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范围

该段内容介绍了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可以根据裁决书的效力划分分为两种类型:非终局的仲裁裁决和终局的仲裁裁决。非终局的仲裁裁决指的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裁决书生效的情况。而终局的仲裁裁决是指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查看全文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律师分析: (1)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 关系的其他各类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本组织的全体人员...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