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管不法分子使用什么甜言蜜语、花言巧语,都不要轻易相信,要及时挂掉电话,不回复手机短信,不给不法分子进一步布设圈套的机会。巩固自己的心理防线,不要因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违法短信的诱惑。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如有疑问,可拨打110求助咨询,或向亲戚、朋友、同事核实。
一、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方法
1、选择可靠的平台
随着电商时代的降临,营销与用户这两个词也越来越受到了重视,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新的平台也在不断诞生,相信大家肯定遇到过新的平台搞优惠吸引用户的活动,很常见的营销手段,我们在选择的时候最好能先了解一番,哪怕只是在网上检索一下该平台的资质。
2、不轻信外来信息,不主动透露个人信息
最近经常看到一些特殊的诈骗形式,对方已经掌握了你一定的信息量,用来套取你更多的信息量,比如陌生来电、要验证码等,或者就是通过一些网络即时聊天工具,通过一些手段,甚至是恐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的获取你的个人信息。
3、慎重参加网络调查、抽奖活动
网络上经常会碰到各种问卷调查、购物抽奖或申请免费试用等活动,这些活动一般都会要求网民填写详细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大家在参与此类活动前,要选择信誉可靠的网站,不要贸然填写个人资料从而导致信息泄露。
4、妥善处理快递单、车票等
现在,收发快递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的日常,但有不少人收到快递后,就将快递单据随手扔进了垃圾桶。而快递上一般都记录着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随手丢弃后在不经意间就可能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
除了快递单外,机票、车票上也印有购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甚至常人容易忽略的购物小票上也包含了部分姓名、银行卡号、消费记录等信息,随手扔掉可能会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对于这些已经废弃的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一定要妥善处理。
二、网购诈骗手段有哪些?
1、以虚假网购信息诱人汇款。在当地重点论坛和网上社区发布网购信息,吸引网民到该网站。在取得网民信任后,要求网民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或转账,等网民发现上当后,将此前公布的联系电话变成空号或公用电话,而网民通过QQ、UC等即时通讯工具与其进行联系时,却发觉自己被列入黑名单。
2、以便宜货为诱饵实施诈骗。在淘宝等大型网上交易平台开设网店,并放置特别便宜的商品,利用网民喜欢买便宜货的心理,将网民在大型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渠道转移到其设计的虚假网站进行电子交易行为。
3、“网上购物金卡”的骗局。不法分子通过在路上遗弃“网上购物金卡”的方式诱使贪图便宜的人上当。“网上购物金卡”写明查询方式,如果拾到者照该方式网上查询,往往显示有大量余额,但这些钱只可以到该网站购物,但这其实是不法分子设下的一个“高级陷阱”,接下来通过一系列连环套骗局,骗取事主钱财。
4、利用QQ实施诈骗。行骗者在网上利用QQ寻找作案目标,向作案目标低价兜售有纪念和收藏价值的贵重物品,并承诺先交订金,余款货到交款。爱好收藏的人往往经不住“低价”、“纪念和收藏价值”的诱惑,贪图便宜,甘愿冒险,试着订一套或二套,当把订金汇入对方账户时,对方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5.克隆著名网站实施诈骗。将网页做得和著名网站几乎一样,但网址往往与著名网站只有一个字母之差,让人分辨不出真伪,使人不知不觉受骗上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