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其他房地产权利登记申请书、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土地利用来源文件、房屋建设申请文件、预售许可证等,房地产单位明细表。身份证明、公安部门门牌号证明、拆迁前原房屋房产证,房屋转让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以及由银行和开发企业确定的地块或房屋号与抵押登记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抵押情况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