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和农业局合并为农牧局。农牧局是国家农业局与国家畜牧局改制而成的机构,是中国地级市、县级市、县一级分管与三农(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政府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农业部门,监督农业行为。
农牧局主要职能职责是什么
1、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发展农牧业和牧区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旗种植业、畜牧业、农牧业机械化,农垦、乡镇企业等农牧业各类和牧区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涉农涉牧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和办法。
2、承担完善牧区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阿巴嘎旗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指导牧区土地(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农牧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具体工作内容包含:
1、农牧局主要依靠经济、法律及行政手段,通过调控市场指导全县农牧业生产,使农牧业生产由过去单一的生产管理形式走向一体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
2、从过去农牧业生产下指标、定计划、压任务转变为统筹规划,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
3、把检验、培训、咨询、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科技普及等具体业务转移给局属各相应事业单位,进一步强化政策法规、市场信息、质量标准、科技服务等方面的管理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