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被告不到法庭的处理,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被告经人民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应该影响的正常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也不应该因被告不到庭而对案件不作出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当然,缺席判决也得依法作出,被告不能因为缺席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