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典物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人可以自己占有、使用典物,也可在典权存续期间内将典物出租而收取租金。
(2)转典的权利。典权人在典权存续期间内有权按原典权条件将典物转典给他人,转典后原典权人与出典人的关系消灭,新典权人取得与原典权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优先购买权。在典权存续期间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典权人有优先购买权。
(4)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经出典人同意,典权人对典物进行改造以增加其利用价值的,在出典人回赎典物时,典权人可请求出典人偿还此项费用,但以回赎时的现存价值为限。例如,典权人以3000元对承典的三间房屋进行装修,后因某种原因其中一间房屋的装修被破坏,则典权人仅能请求出典人返还其余两间房屋的装修费用,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