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口信或电话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并非主动投案,而是在公安机关传唤后,才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是被动归案,应是坦白而不是自首。
2、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的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第五项,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