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放宽城乡落户政策的通知
各处室、支队、警校、分县市局: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正确引导城乡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积极引导人才集聚,服务我市创业富民工程和创业之都建设,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长株潭经济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放宽我市城乡落户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长沙市城区的落户政策
(一)购房落户
1、落户条件:凡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居民,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户口迁入我市。
(二)投资兴业落户
1、落户条件:在我市投资30万元(含)以上、年纳税3万元或安置就业10人(含)以上的企业,可将企业法人代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迁入人要求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用工单位《雇聘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要求落户现租住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落户亲友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亲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招聘录用落户
1、落户条件:在我市就业,具有中专(含中职)、中技学历或取得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我市从事非农领域生产劳动的外来务工人员连续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可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迁入人要求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雇聘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要求落户现租住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落户亲友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亲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获荣誉称号落户
1、落户条件:凡获得我市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居民,可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五)人才引进落户
1、落户条件: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取得中级(含)以上职称、高级(含)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六)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1、落户条件: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户口在株洲、湘潭两市,其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未成年人可投靠祖(外祖)父母将户口迁入我市。
(七)回国人员落户
1、落户条件:因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在我市就业或居住,可在我市恢复户口。
(八)入国(境)定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
1、落户条件: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我市。
二、进一步放宽长沙市农村的落户政策
(一)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落户
1、落户条件:原籍系我市农村生源,肄业或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回原籍落农业户口。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落户条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原已随非农业户口一方落户,可将户口迁入农业户口的父母一方落户。
(三)夫妻投靠落户
1、落户条件:夫妻一方系我市农业户口,另一方可迁入到农业户口一方落户。
三、进一步提高户口审批效能
长沙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整户口审批权限。长沙市公安局户口身份证受理中心审核办理城区购房、投资兴业、招聘录用、人才引进、获荣誉称号入户。城区“非转农”落户由各分局审核受理后报长沙市公安局审批。
进一步缩短各类户口办理时限。购房、投资兴业、招聘录用、获荣誉称号、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或祖(外祖)父母、回原籍、收养、工作调动、干部录用、家属随军、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转学,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回国人员、入国(境)定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分管所长审批,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夫妻投靠“农迁农”由各分县市公安局受理审批,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非转农”落户由各公安分局受理审核,5个工作日内报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人才引进落户,由市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统一报长沙市公安局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全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要大力推行“一纸告知、即来即办、一次办结”,简化办理流程,公开办理制度,畅通审批渠道,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市外迁入户口和变更户口主项的程序及时限的规定(长公办[2001]9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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