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下列行政复议申请: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五、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第四条 除本规程第五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五)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