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应当中止的条件:提出复议申请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因不可抗力,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_x000D_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_x000D_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_x000D_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_x000D_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_x000D_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_x000D_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_x000D_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_x000D_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_x000D_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_x000D_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_x000D_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