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的建筑物可以强制拆除,但有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中村改造如何进行补偿
城中村改造相较于一般的征收拆迁来说,不论是从土地性质还是房屋类型,都更为复杂,所以其补偿标准也不同于一般的征收拆迁,城中村土地性质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目前现存的城中村土地性质分为三种类型。1.已经全部被征用为国有土地;2.虽已列入城市框架,但土地性质仍旧为集体土地;3.部分为国有土地,部分为集体土地。房屋类型也包括宅基地房屋、临时用地房屋、无证房屋、小产权房、门面房等多种。由于其特殊性,2011年,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也就是说,由于法律已经做了特殊规定,城中村原则上是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和流程进行补偿的。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要依据土地性质、房屋类型等具体情况进行区分。补偿方式有两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中村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调换房屋,村民可以自由选择。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市场价格由选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范评估确定。如果选择调换房屋,底线是调换面积在同等地段“拆一还一”,各地区根据生活水平不同会在此基础上增加系数补贴。同时,征收部门要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棚户区改造与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都有哪些区别
城中村房屋拆迁的特殊性是因为其具有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征。房屋建筑占有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但是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却很高。如果是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成本价拆迁补偿,那补偿结果对被拆迁户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很可能就是降低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这是违背拆迁补偿原则的。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司法解释,城中村房子拆迁,如果是货币补偿方式,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取不得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通俗的来讲,就是地段一样,房子结构、年限差不多的房子的市场价格。棚户区指的大都是设施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的房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可知,经过棚户区改造后,当地群众的住房条件会得到改善,大家可以住到配套设施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房子,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关于棚户区的概念,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可以参照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那么棚户区改造应该怎么补偿呢?主要还是依据土地性质进行区分并且进行补偿。主要分为两种如下: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实物安置指的是产权调换:产权置换最低的标准是拆一还一,意思就是拆一平补一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此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