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故意开除你怎么办
用工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计划及需求,在人力市场上自主选择劳动者,当然在试用期内考核劳动者工作技能及业务水平是合理的,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的劳动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工单位在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用工单位随意开除劳动者的情形屡见不鲜。有些用工单位凭借老板个人喜好随意决定劳动者去留;还有些公司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随意开除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合法合规。如果这样,劳动者该如何处理?
1、理性对待,据理力争。在现实工作的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表现,决定其去留,但并不意味用工单位随意开除员工。若用工单位无理由开除员工,应当据理力争,让用工单位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其他手续。因此在争议过程中要以理性态度对待。
2、协商不成,寻求司法帮助。根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在无故被解雇后,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谈判。但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用工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若用工单位拒绝劳动者继续上班也不同意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那么劳动者可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如果用工单位认为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那么用工单位必须举证证明这些事实。当然特别规定也要特别对待处理。如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单位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而不属于违法,但劳动报酬必须给足。
二、单位规章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综上,老板随意开除员工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现实中很多员工即使知道这样的行为违法,但也不知道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维权。此时,其实可以先与老板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果的话,则就要尽快寻求司法帮助,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