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
1954年以增值税代替产品税,最初只对工业生产和商业批发环节征收增值税,1968年将范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和农业,1976年又进一步扩大到服务业以及与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自由职业者丹麦1967年以增值税取代批发环节的营业税,但仅对商品和少部分劳务征收,1978年起,将征收范围扩大至所有商品和大部分劳务。印度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增值税类型的税收,首先是从个别邦生产领域的个别行业开始,税制改革成功后扩大到多数邦和生产领域的多数行业,以后又扩大到批发环节,但始终没有延伸到零售环节。2001年4月印度政府提出要取消销售税,实行增值税,但由于种种原因被延期。直至2005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区别的联邦增值税和邦增值税。韩国1977年在取消营业税、商品税、电气税、旅行税、娱乐税和食品税等的基础上,实施全面型增值税,征收范围涉及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仓储业、金融业、饮食旅店业、出租不动产等。英国1973年改革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新西兰1986年开征货物和劳务税,征税范围广泛,不仅包括任何货物和劳务的提供,还包括政府的属于金融活动的收入。印度尼西亚以增值税(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销售税。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德国1968年开征,取代了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越南1999年以增值税取代营业收入税,其征收范围覆盖生产、销售、服务全过程,不仅包括工业品生产和流通,还包括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劳务服务。荷兰1969年1月在降低公司税税率的基础上,用增值税代替了批发税,其征收遍及商品和劳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