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分别在于:前者的行为是不采取方法消除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后者的行为是违章作业;前者的主体是安全设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单位一般职工与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 的人员。因此,如果安全设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员不采取方法消除事故隐患,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前者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对于后者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需要研究的是,如果行为人既对劳动安全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又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时,应应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结果的原因有两个行为:一个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另一个是作为,似乎实行数罪并罚较为合理。但是,只有一个结果,将一个结果作为两个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也有不合适之处,故应从一重罪论处。由于两者的法定刑相同,因此,应按情节轻重确定罪名:如果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节严重,就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方法的情节严重,则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