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三级医疗事故有以下处理程序: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