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计税,其城镇土地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幅度为:
(1)大城市:是指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其税额幅度为0.5一10元;
(2)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50万,其税额幅度为0.4一8元;
(3)小城市:是指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其税额幅度为0.3、6元;
(4)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税额幅度为0.2一4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在幅度之内根据自身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
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