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刑事辩护证据如何运用
1、证据辩护常识证据辩护包括两种情况:(1)质单个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2)质疑全案证据体系。(一块砖不是一堵墙)质疑单个证据的辩护,也被称为证据“三性”的辩护——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角度展开的辩护,可将其概括为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的辩护。证据体系的辩护也被称为司法证明的辩护,这种辩护综合所有证据判断是否达到证明标准,该辩护从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对推定的适用等若干个角度加以展开。2、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没有法律层面上的证明责任。需要申明的是,控方原则上承担证明责任并不意味着只能通过证据来证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免除对某些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建立起一种法定的推定,可以免除举证责任。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就设置了根据客观事实建立的一种推定,通过建立推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也就是我主张你举证,被告人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积极抗辩”中,辩方应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能够导致证明责任转移的积极抗辩主张包括:关于被告人责任能力的事实主张,如被告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被告人行为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事实主张,如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关于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实施指控犯罪行为的事实主张,如不在场证明;其他积极抗辩事实。3、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负有证明责任的控辩双方提供并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控辩主张所需要达到的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类型不同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一是死刑案件,要求排除一切怀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二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三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口供补强”的证明标准,即被告人供述得到有效印证。4、如何审查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类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为例。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和“可信性”,是对被告人供述审查的两个方面,前者是证据能力的问题,后者是证明力的问题。如果被告人提出供述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下被迫作出的,供述是虚假的,应审查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确立了“口供补强原则”,口供补强的证据来源于被告人供述之外的其他证据,其证据形式在所不限。问题是如何认定口供的补强以及如何补强。不能通过被告人多份、不同阶段的有罪供述而认定为互相补强。《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定有罪。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人有时为了转嫁自己的责任,会将责任推给其他犯人,甚至会将无辜的人牵扯进来,因此共犯人的供述是危险性很高的证据,很多冤假错案就是由共犯人的虚假供述造成的。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哪些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原始证据优先原则
优先证据规则也即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证明同一案件事实时相互矛盾,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又明显低于其他证据时,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第三条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论述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我国现在的行政法有两大基本原则: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由于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具体的法律内分布在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中。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包括:
1、程序正当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证据的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
证据的司法鉴定的原则:
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二、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三、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
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