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放映权的行为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他人的美术、摄影、视听作品,如在公众场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著作权包括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侵犯放映权的行为侵犯放映权的行为体现形式包括:
1、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行为人擅自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他人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行为;
2、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属于侵犯放映权的行为。什么是著作权的放映权放映权,是指提供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放映权是电影作品的主要的著作权,但放映权所涉及的作品却不限于电影作品,如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及其他能够放映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