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村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是有法律效力的。
死亡证明由下列的单位开具: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