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这期间的工资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而实际上,各地方都有出台具体的《工资支付条例》,所以,各地应该按照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为准,支付工资。
1、广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深圳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