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案财物的处理:涉案财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返还;作为证据使用的,随案移送;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侵犯国有财产,被害人无人受领的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六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
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
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
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
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