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质押物范围包含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_x000D_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_x000D_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_x000D_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_x000D_
(三)海域使用权;_x000D_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_x000D_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_x000D_
(六)交通运输工具;_x000D_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_x000D_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