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当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户外劳动者,按照本市《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按天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每天的发放标准为: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再乘以12%。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不能代替防暑降温费,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
【法律依据】:
天津市《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
一、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
二、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2013年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1元。同时,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实行高温津贴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
四、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
五、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