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身份认定:一是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二是有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县级民政部门当场填写《参战人员证明表》。
2.证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已经认定的参战人员;
②.与被证明人必须具有“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
③.承诺对出具的证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档案中有关参战记载的认定:只要在个人档案中,如记载有“在自卫反击战中(以来)..”,或“在作战中.. ”、“在战斗中..”、“在(到)前线..”,或“履行了国际主义义务”等文字表述,其记载时间与军委、总部认定的14次作战行动时间一致的,可认定为参战人员。但对于只有请战表述,没有参战结论的,或只有“战备、备战、训练、留守、国防施工”等表述的,不予认定。
4.申请材料:
①书面申请(村、居委会签字盖章)(原件2份;来源:个人申请,村委协助提供);
②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来源:申请人自备);
③《退伍军人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来源:个人自备或武装部提供;
④能证明申请人参加过作战的档案记载(申请人申请,武装部提供);
⑤人社局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来源:人社部门);
⑥户口簿、身份证、退伍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材料(来源:派出所);
⑦原来有工作单位申请补助的,须有人社局认定的其单位破产、停产或连续12个月未发工资的证明(来源人社局);
⑧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来源:申请人自备)。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