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对于股东会决议的撤销应当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而股东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则股东可以在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违法情形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撤销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期限只针对股东提出撤销诉讼的期限,而不是要求股东会重新召开会议。如果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则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请求撤销该项决议。如果股东获得胜诉,该项决议将被宣告无效。与撤销诉讼类似的救济措施还有“请求变更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即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股东会的决议。但该救济措施相对来说较为严格和复杂,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东对于股东会决议的撤销应当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期限届满,股东未提起诉讼的,视为该股东已经同意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但是,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违法事项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撤销诉讼,至最长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