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没有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进行前述烟火活动。
2、在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人流量大的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各中小学校区、森林重点防火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够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