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不对。1、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下,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公司,公司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如果是公司的债务,与公司的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均无关系,应由公司负责偿还。在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会承担清偿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