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姓名、曾用名单独加注的交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一张,本人亲自办理;2、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未申领身份证的可交验户口簿);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4、未成年人由父亲或母亲陪同办理并交验该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如果二人户口簿非同户或不能体现监护关系的交验未成年人出生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