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严格认定赠与住房限购标准
近年来,成都曾多次出现万人抢购同一小区的“网红新盘”,购房者竞争异常激烈,无房刚需也难以中签。
8月5日,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成都市正式出台《通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要求“防止通过迁移户籍、社保获取靠前顺位,以及通过赠与方式获取购房资格”的情况。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在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方面,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直系亲属的(包括赠与部分份额),将按两大标准审核购房资格。
具体来看,第一,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第二,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根据《通知》,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受理或已完成赠与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此前成都购房政策规定,属于大成都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只能购买两套住房;属于大成都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只可购买一套住房;属于外地户口的家庭只可以购买一套住房。正是基于此,有部分炒房客乘机钻空子,通过赠与等方式腾挪出购房资格。
调整“网红盘”复核购房顺位
在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方面,《通知》指出,登记购房人应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并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的复核购房资格顺位进行调整。
第一顺位: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二是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第二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第三顺位: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第四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购房资格。
《通知》规定,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原规定执行;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最新通知规定执行。《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对于社保及户籍的相关要求均未发生变化,新政主要针对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
但需要提醒的是,《通知》规定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但社保、户籍在项目所在区不满12个月的,将不再纳入第一顺位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具备成都市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满12个月但落户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2顺位;在项目所在区落户满12个月但社保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3顺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