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是进行实地测量为准。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地类进行实地测量,并对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幅员面积、地类、权属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和面积。对房屋性质、面积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2)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3)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农村征地如何确定补偿标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农村土地征地拆迁如何确定补偿金额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如何确定是否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一、资格认定的基本标准 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意味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有三种不同的判断标准: 1、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户籍是否在本村不重要,但要求长期在本村生活。 3、折中主义: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折中主义的办法来认定村民资格问题。 也就是说,有两种人具有资格,一是有本村户口的人;另一种是虽然没有本村户口,但是长期在村里居住和生活,也尽到了与其他村民相同义务的人。 二、认定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标准问题 通常来说,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应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权利,在这之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参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