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的判刑:
1、故意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害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
本罪所指的国家保护名胜古迹,是指未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