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施工工地需要协调的建筑系统政府部门有:1)建设部门(建设厅、建管局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按规定申报。2)安质监站:积极配合安质监站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考评,及时整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做好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3)技监部门:办理塔吊等特种设备的告知手续,接受技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4)市政配套:配合业主办理市政供水供电的手续,主动做好市政供水电接驳。5)公安部门:建立综合治理小组,对涉及施工现场的治安、环卫、消防等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不因上述方面的问题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6)劳动部门:按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7)环保部门:遵守环保部门规定,治理好扬尘、噪声等问题,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施工现场的考核和检查。8)卫生防疫:遵守卫生防疫有关规定,及时协调办理各项卫生防疫检查工作。9)人防办:人防工程施工完毕后,要及时协调人防部门进行人防验收工作。10)市(区)实验室:按规定做好相关材料的送样检测检验及见证取样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