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下发了《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全国各地的异地扶贫搬迁工作计划在2年内全面完成。但凡是在农村,只要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就能享受到方方面面的扶贫优惠政策,其中的一种扶贫方式就是异地搬迁。目前部分地方的部分贫困农户已经完成了扶贫异地搬迁,还有大部分农户依旧没有收到搬迁的通知。搬迁条件这次搬迁范围非常大,总共涉及全国22个省份共1400余个县市,其中包括新疆、甘肃、陕西、云贵川等地。1、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2、农户需是居住在深山老林、石山、荒漠化严重地区、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等环境恶劣之地;3、农户家庭经济收入水平和家庭状况符合异地搬迁政策。
贵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到2020年,累计实施增减挂钩20万亩以上,为易地扶贫搬迁筹集资金200亿元以上,新增耕地10万亩以上,确保增减挂钩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政策措施:(一)合理分配指标。增减挂钩产出指标全部分配到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县(市、区、特区),根据各地易地扶贫搬迁户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平均按0.7亩/户、安置建新留用地按0.3亩/户的标准进行配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启动资金筹措。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项目启动资金(搬迁农户拆旧房奖励和复垦宅基地补贴),由贵州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和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筹措,预安排到县,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按要求组织完成搬迁户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三)指标使用管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内流转使用,实行项目区分别管理。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可将折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安置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并在方案中说明产生节余指标规模等情况;使用节余指标建新的县可单独编制建新实施方案,详细说明节余指标来源。产生节余指标县的项目区实施方案和使用节余指标县的建新实施方案,可按照规定分别报备。(四)指标收益管理。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出让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价格中按节余指标流转交易指导价格计提节余指标流转交易收益金,土地出让地政府在收取土地出让金时,同步将计提的节余指标流转交易收益金上划存入指定的省级国库账户,全部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五)落实激励政策。产生节余指标和使用节余指标建新的地方,新建安置点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复耕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对易地扶贫搬迁新建安置点和增减挂钩流入地使用节余指标的建新区,在建设用地报批中,建新地块可布置在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不占用规划空间规模。对列入《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的安置用地,比照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实行先行用地。对坡度25度以下的损毁建设用地(含未利用地),通过土地整治为园地或林地的,可视为新增耕地,纳入占补平衡指标统一管理。
异地搬迁要强拆老房吗
依法应当拆除,原因很简单,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怎么办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搬迁是什么
搬迁是指对居住条件恶劣、深山大石、易发生自然灾害、国家保护区等地方,或者居住非常分散,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耗资巨大,对这些地方居住的群众通过搬迁到新的地方,通过改变居住条件,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
生态搬迁补偿标准
生态搬迁补偿标准因地区不同差异较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