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16 年 3 月,姜某(女)经求职网站推荐,进入 X 公司工作,并与公司方签 定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姜某在职前两年内不能怀孕生子,否则自愿 同意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2017 年 2 月,姜某结婚并怀孕,因妊娠反应剧烈, 请了一个月保胎假,但在此期间通过电子办公系统完成了公司的例行工作。2017年 7 月,X 公司以姜某违反约定且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为由,对姜某工作岗 位进行了调整,将其文员职务调整为保洁岗位,工作职责和办公地点亦予以变更, 工资随之降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姜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公司单方调 岗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