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2、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3、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当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行,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也可以用书信等方式来表示。
强迫交易行为是指哪些
强迫交易行为是指以下这些:1、强买强卖商品。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6、其他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如何认定强迫交易罪中追诉标准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 关于招摇撞骗罪中的主体是指什么的法律问题
一、招摇撞骗罪中的主体是指什么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招摇撞骗罪。
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
二、招摇撞骗罪与一般违法行为怎样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两种情况∶
(1)行为人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高级别干部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2)欺诈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假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宿、买车、买票等;为了达到嫁给他人的目的,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也有欺诈行为,但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怎样区分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也采用欺诈手段,目的谋取的非法利益也可能是财产,容易与欺诈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欺诈对象仅限于财产,要求达到一定数额,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非法利益,不限于财产,还包括地位、待遇、荣誉、女性等,侵权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望和形象。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产,构成欺诈、欺诈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欺诈罪是根据欺诈罪定义的,如果欺诈罪是定义的。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弊;作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望;造成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
从《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文义来看,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并不要求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条文中的“情节严重”属于量刑情节,和犯罪构成无关,因此,招摇撞骗罪应属于行为犯。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如果行为人偶尔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而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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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摇撞骗罪的手段有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二、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5)犯罪目的的不同。
三、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1)前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而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前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如果招摇撞骗的金额过于的巨大会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在对招摇撞骗罪进行量刑时不仅会根
以暴力手段强迫信贷员给其贷款构成强迫交易罪吗
以暴力手段强迫信贷员给其贷款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 公司、企业的 股份 、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