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户口必须注销。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由本人、父母或户主持相关材料在批准入伍之日起半年内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一、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需要下列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入伍通知书
二、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