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有必要的资金。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报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性审批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申办需要的材料
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
4.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
5.演出场所的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及《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
6.演出场所内部结构图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