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网络诈骗,通常指犯罪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在网络上以各种形式向他人骗取财物的诈骗手段。犯罪的主要行为、环节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也构成诈骗罪。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特点有:1.网络诈骗犯罪呈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2.网络诈骗犯罪网络呈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3.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产业化4.诈骗行为手法多样化,更新换代速度快5.诈骗高危人群犯罪手法多元化、交叉化趋势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特定领域经营者要披露哪些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特定领域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关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如经营地址、联系方式;二是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如价款、数量、质量等;三是有关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信息。上述三个层面的信息提供义务,在不同性质的经营领域,信息披露的侧重点也有不同。在实践适用中,需要考虑网购等非实体店铺销售领域的特殊性。如果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方式披露“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必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规定,在判断是否构成“显著方式”时,要充分考虑非实体店铺销售领域的技术特点。同样是信息披露,将信息放在能够直接打开的网站主页,与放在经多次链接才能到达的页面,效果大相径庭。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采用深度链接、分散消费者注意力等方式,对消费者获取信息设置障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显著方式”。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标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二是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