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接续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2)将转移基金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