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首先你很难有证据去直接证明违反你的意志,这一条因此最后加班都变成了自愿的。因为大多数人心里面都清楚不存在你举报了公司起诉了公司,最后你胜诉了,然后你安安稳稳地在这个公司工作,收入报酬一点都不减少,同时你还不用加班……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所以每一个身在其中的劳动者事实上都在比较起诉维权和从这个公司离开再去找工作之间的投入产出比。往往劳动法的纠纷都会发生在一个员工离职的时候,为什么那就是因为再无留恋,反正要走还不如抗争。但对于大多数身在其中还在干的员工来讲,保住一份各方面还不错的工作要远比费时费力费钱去维权,争个对错重要得多。因为你一旦起诉公司胜诉了,意味着在这个公司你肯定也就待不久,而拿着这个胜诉的官司出去找工作的时候,别人知道你起诉前东家还是成功了,没有哪个公司愿意要这样的“刺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