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债权债务的要求如下: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的相互债务、相互债权、相互债务是行使抵消的前提。此外,双方的两种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存在。任何债务都是违法的,不得主张抵消;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相同类型的支付。如果双方相互负债的标的物不同,如果允许抵消,一方或双方的目的将难以实现。抵销通常是同一种货币或十五种货币。如果品种相同,质量不同,用质量较高、质量较差的抵消,对被抵消的人不利,应允许。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原则上不得抵消,特别是以种类物债权抵消特定物债权的;
3、双方债务必须在清偿期内抵消,并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从双方债务到清偿期,必须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的,债权人不能要求履行,因此不能用自己的债权抵消,否则等于强迫债务人在期前清偿。如果偿还期限的利益是为债务人设定的,原则上债务人必须提前偿还。此时,债务人主张以未偿还期限的债务抵消对方已偿还期限的债务,可以认为放弃期限利益,应当允许抵消;
4、双方适用的抵消债务是可以抵消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