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股权有下列范围:
1、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或买卖取得的股权。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受赠而获得的共同股权。
3、夫妻二人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
4、婚前双方共同投资获得的股权。
5、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收益。
6、一方婚前个人股权婚后的收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